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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张某华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就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江小军

二Ο一二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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