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某,女。
被告何某,女。
原告赖某与被告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某峰独任审判。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赖某及被告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某诉称,2011年5月27日,被告何某尚欠原告赖某设备转让款2800元,至今未付,故请求:1、判令被告何某给付原告赖某设备转让款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某辩称,她对于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应扣去房屋押金500元。
审理查明,2011年5月27日,被告何某尚欠原告赖某设备转让款2800元,至今未付。原告赖某按约定应给付被告何某房屋押金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赖某与被告何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一、由被告何某给付原告赖某设备转让款2800元,扣去房屋押金500元,合计2300元,限2012年1月20日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50元;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某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