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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甲、刘某与被告何某乙、范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甲,男。

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孝,汝城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乙。

被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受理原告何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乙、范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甲、原告刘某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甲、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何某甲、刘某承担。

审判员郭某峰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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