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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乙与刘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汉生,系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原告魏某乙诉被告刘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某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先后欠本人款1500元,多次催要至今不还,为此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500元。

被告未某。

根据原告诉请,本院归纳焦点为:被告是否欠原告款1500元,并应予归还。

原告对本庭归纳焦点表示无异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刘某打的欠条两张。证明目的:被告欠原告款属实。

原告提供的两份欠款条,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被告先后欠原告款2500元,并打有欠条,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已归还原告1000元,下余1500元至今未某,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归还欠款1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欠被告款1500元打有欠条,并切问话笔录中被告也承认是本人亲笔书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归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刘某一次性归还原告欠款1500元。

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红伟

审判员孙华

审判员余甫友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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