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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垫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垫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游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刘某

原告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5月在网上聊天相识恋爱后即同居生活,2009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6月,我发现被告在网上与他人聊天,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被告便独自外出与我分居生活至今,从此,我不知被告下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告游某与被告刘某于2008年5月通过网上聊天相识恋爱,不久即同居生活,2009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自2009年6月起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在此期间,彼此互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较差,婚后亦未某立起真诚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不久即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彼此长期互不尽夫妻义务,致使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似此种已无和好可能的婚姻关系,没有继续维持的必要,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某生

审判员邹亚林

审判员夏云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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