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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侯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应当认定自首,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娟

审判员王云

审判员蔡永广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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