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X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世贵,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曾用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牛景祥、郭某乙,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追偿纠纷一案,盛华公司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定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盛华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林
审判员王某斌
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