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亓某。
委托代理人崔某。
上诉人张某乙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10月30日前向上诉人张某乙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660元(该款汇至张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卡号为(略))。
二、上诉人张某乙以后不再向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就劳动争议纠纷主张某乙何权利,双方再无纠纷。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某乙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陈颖
审判员岳涛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