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某,男,1970年生,汉族,职工,住(略),系南召县信用社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甲,女,1960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朝栓,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女,汉族,1967年6月20日省,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8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世蔚,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申请人韩某与被申请人宋某甲、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7)南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与2008年11月30日作出(2008)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韩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韩某,被申请人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朝栓、宋某乙被申请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世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南召县人民法院(2007)南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肖某征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