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窜到城厢区X街道南兴针车厂对面的一民房,发现一楼的门没有锁,遂进入该房内盗走一部银色直板x牌x型的手机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王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5元卖给城厢区X区附近的手机店老板占某某,赃款用于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0元。

2、2011年7月初的一天18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窜到城厢区X路与荔城大道交叉红绿灯斜对面戏台旁的一栋民房X楼,发现门没关,遂进入房内,在床铺旁盗走一部坏掉的黑色翻盖黑金x手机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王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8元的价格卖给城厢区X区附近的手机店老板占某某,赃款用于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3、2011年7月5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窜到城厢区X街道沟头圆圈附近一民房,发现铁门未关,遂爬上三楼进入被害人魏某乙的房间,盗走魏某乙的身份证一张,建设银行的U盾一个。随后,被告人王某走到一楼,发现被害人岳某家的铁门未上锁,遂潜入室内盗走黑色x牌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并发还被害人魏某乙、岳某。经鉴定,黑色x牌手机的价值人民币260元。

4、2011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窜到城厢区X街X路X号民房一楼,发现被害人尤某某家门未上锁,遂爬上二楼,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剪刀撬二楼房间的铁门,但未能撬开,尔后又爬上三楼进入被害人尤某某的房间,在行窃时被被害人尤某某发现,遂藏于该民房X楼的杂物堆里,后被当场抓获。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魏某乙、岳某、尤某某的陈述,证人占某某的证言,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作案工具、赃物,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公安治安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某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12年1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赃物x牌x型手机一部、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折叠小剪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刘世民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兵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