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某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三某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某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今,被告人刘某某与其丈夫陈修永在三某峡市X区X街道办事处斜桥村经营野生动物收购站。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由他人处收购红腹锦鸡(死体)一只。当日三某峡市森林公安局接线索现场查获上述锦鸡等,另由被告人刘某某处查获苍鹰(活体)一只。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刘某x、陈xx等的证言,三某峡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三某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就查获的野生动物种类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还有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涉案野生动物处理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在量刑时可予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某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尤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