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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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又名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11月2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同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7日被逮捕,2012年1月10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程某在夏邑县东三环太平路口因卸车与曹某某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程某将曹某某左眼打伤,法医鉴定为轻伤。后双方调解,程某赔偿曹某某各项费用x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程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人司某伟、司某礼、何XX的证言,鉴定结论及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穆全宏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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