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44岁。
被告:李某,女,44岁。
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我同意离婚,由原告唐某给付我一次性生活帮助费x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于1989年5月自由恋爱,同年9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唐某某(现年21岁)。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另查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综上所述,有调查材料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双方从2009年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某要求原告唐某给付一次性生活帮助费x元过高,应该适当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原告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生活帮助费4000元,此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隽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邵如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