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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魏某财产侵权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徐永霞,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魏XX。

原告李XX诉被告魏XX财产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铁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永霞及被告魏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10年元月15日,被告以给原告在漯河火车站争取进场拾荒为由骗得原告信任,又借故办事将原告的陆鹰牌电动三轮车骗走转而低价变卖,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12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2010年2月4日、2月6日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顺河街派出所询问被告魏XX笔录两份,证明被告骗走原告电动三轮车的事实。

2、2010年2月4日询问李XX笔录。

3、2010年2月8日询问李XX笔录。

4、漯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漯劳字[2010]第X号)一份。

5、户籍证明(被告魏XX)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

6、漯河市源汇区价格认证中心(源价证鉴(2010)X号)关于电动三轮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明原告三轮车的价格为1260元。

被告魏XX辩称:我现在正在劳教,没有能力,待我劳教释放后1年内我把钱给她。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5日,被告以介绍原告到火车站收垃圾为由,取得原告夫妇信任后将原告的电动三轮骗走并变卖,2010年2月11日漯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2010年1月15日,魏XX到源汇区X街菜市场李XX夫妇收废品处,自称自己在漯河火车站工作,可以介绍其到火车站收垃圾,取得信任后将李XX夫妇的电动三轮车骗走,变卖后得赃款160元挥霍,经评估,被骗电动车价值1260元。并决定:对魏XX劳动教养壹年叁个月。被告魏XX现羁押于河南省第二劳动教养所。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魏XX骗取原告信任后将原告的电动三轮车骗走并变卖,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260元财产损失赔偿,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经济损失1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铁营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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