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卢某犯拐卖妇女罪一某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女。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犯拐卖妇女罪一某,于二0一某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1)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某八十七条第一某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被告人卢某伙同宋中宾(已判刑)以找工作卖电磁炉、化妆品为由,将本村X区火车站附近,以3500元将韩某卖给刘莲花(另案处理),刘莲花将韩某介绍到一某舞团在湖南等地服务。2010年4月4日韩某被找到,返回家中。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卢某供述。韩某失踪那天我刚好上陵头街赶会与她同坐一某车,车上也没说话。还有同村的白某、晓,四人到陵头下的车。

2、同案犯宋中宾供述。刘莲花让我帮她找到歌舞团的女孩,说让以卖电磁炉或化妆品为借口把人骗出来,老板会调教。我就与关系比较好的卢某说了并让她帮着找。她找几个人都不同意,又过些天她说有个叫韩某的,脑子有毛病,弄去后再说她家人的事。2008年4月,卢某打电话说给韩某说通了,我俩约好在陵头街口见面。同时我又给刘莲花打电话说人找好了,俺三人还有任广安、刘莲花及其司机在火车站的小饭店见了面。刘莲花、卢某带韩某去理理发,买件衣服打扮一某,商量每月700元,先给三个月2100元,劳务费1200元,路费200元。钱给卢某了,卢某给韩某400元,给我600元。我与卢某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来知道韩某家愿出钱让人帮忙找韩某,就与李文生、张某、韩某旺四人签了委托书,韩某旺委托我与李文生找韩某,张某作为担保人并拿着5000元钱,李文生打电话给刘莲花说又介绍两女孩,把刘莲花骗到汝州,刘莲花遂联系将韩某送回汝州。

3、同案人刘莲花供述。2008年阴历3月的一某,我与任广安、袁占旭开车到汝州,与宋中宾、一某、四十岁的女人及韩某在火车站对面饭店见面。任广安付钱后我们将韩某带走,宋中宾和那个三、四十岁的女人就走了。后韩某被带到湖南任广安的歌舞团。2010年4月我接李文生电话,说又找两女孩让我到汝州,到汝州后没办法我就联系让把韩某送回。第一某问宋中宾要人在陵头一某楼吃饭,与宋中宾一某的那个三、四十岁的女人说“这两天下雨,那个闺女家压红薯来,过几天吧”,我不知道那女人的名字,带韩某那次,与宋中宾一某的那个三、四十岁的女人提着一某裤头、胸衣、鞋子、衣服。

4、被害人韩某陈述。种红著时卢某就说给我介绍工作,我就同意了。那天她叫的车把我带到陵头街,在陵头街买点东西我俩又坐车到樊爻路口,在那见到梅庄的中宾,我坐他们的车到火车站,又把我送到湖南的歌舞团。在汝州市区卢某带着我理发、染某、洗澡、还买两套衣服、一某鞋、一某内衣。在饭店吃完饭刘莲花给卢某一某摞钱。我认识宋中宾,宋中宾与卢某关系很好。

5、汝州市人民法院(2010)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2008年5月4日,宋中宾伙同卢某以找工作卖电磁炉、化妆品为由,将韩某卖给刘莲花,因宋中宾认罪态度较好,被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骗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本案同案犯、同案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卢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某元。

原审被告人卢某上诉称自己对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也未参与犯罪,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改判。

本院经二审查明事实及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一某,原判所列证据均经一某庭审出示、宣某、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供新证据支持其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骗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本案同案犯宋中宾、刘莲花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上诉人参与犯罪行为的事实,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本院查证事实不符,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某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某丽

审判员段励萍

审判员李倩

二0一某年一某九日

书记员周纳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