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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X区首席餐饮娱乐中心业主,现住(略)-2。

委托代理人:单勇,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东单三条X号京纺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某利、温某某,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李某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5元,减半收取为13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代理审判员刘善超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金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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