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X镇X路X号。
被告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蒋某与被告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10月,被告常某到原告蒋某开办的皇新装修材料店购买装修材料,共计4480元,抵扣为他人装修的手工费1280元,尚欠3200元。2009年11月25日,被告常某纲向原告蒋某出具欠条。期间,被告常某偿还200元。之后,被告常某再也没有偿还。原告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常某自愿在2012年1月6日之前偿还原告蒋某货款3000元;
二、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蒋某自愿放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蒋某自愿承担;
四、如果被告常某没有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偿还货款,则从2012年1月7日起按每月1分的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常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洪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凤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