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佟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贾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佟某的委托代理人陈际航,被上诉人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培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贾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艳
代理审判员张蕾
代理审判员刘程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