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开封市第一中医院职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6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6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伙同获嘉县X镇X村民秦世营(另案处理)和开封市的王涛(另案处理)等人在获嘉县X镇多次以扑克牌作为赌博工具开设赌场,2009年5月17日在获嘉县X镇X村民秦世虎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时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抓获,当场扣押赌资x元,“百家乐”赌具、筹码等赌博工具。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供述,证人吴XX、秦XX、王X、李X、布X、杨X、李X、刘X、刘XX、张XX、马XX、于XX、陈XX、邓XX、王XX、冯XX、都XX、冯XX、崔XX、赵XX、闫XX、陈X、景XX、宋XX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新乡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收缴物品清单、新乡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获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乡市收入管理局收费票据、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四先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