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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X村第七村X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颁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常德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告常德市X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某。

原告常德市X村X村X组因不服被告常德市X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颁证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德市X村X村X组长杨某某以起诉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并附有周X新、彭X香等19名村民的签名以示同意该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X村X村X组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市X村X村X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市X村X村X组负担。

审判长涂江波

审判员黄志军

审判员王继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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