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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光建,信阳市X区“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女,系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光建、被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1994年原、被告自由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7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刘某岩,2009年7月又生育次子刘某中。由于家庭收入少,被告又是独子所以婚后就一直和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2003年以被告的名义办理了一个液化气站,同年又以被告的名义花11万元购买一辆出租车,所收入均由被告母亲掌握支配,2005年在滨河轩小区购买140平方米住房一套,还返迁位于信阳市X区人防拆迁房一套。即使原告付出了百倍的艰辛,换来的仍是被告家人的埋怨辱骂,连100元的支配权(看病)都会招来全家的攻击,最终被告和家里人将出租车卖掉,同时被告将原告骗出家门独自租房屋住,并起诉要求离婚,因原告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加之又怀上了第二个孩子,为了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不同意离婚,原告于2009年7月独自在外生下第二个儿子刘某中,被告及家人看都不看,使原告身心受到很大伤害,虽然有一定婚姻基础,但缺乏感情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长时间分居,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出租车出售25万元,经营液化气站一个、信阳市滨河轩住房一套(140平方米)、市X胡同共同居住返迁进行分割。次子刘某中由其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两个儿子由被告抚养,因原告没有固定住所无能力抚养,生小孩后很少尽抚养义务,不利于小孩成长,并要求原告支付一定抚养费,关于原告诉讼中所提到的财产都是父母的,与原、被告之间无关系,除日常用品之外,无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93年认识经自由恋爱于1998年7月14日结婚,婚后与被告父母在一起居住共同生活,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叫刘某岩,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刘某中,2003年中旬,由被告父母出资购买了一辆出租车及开了一家液化汽站,出租车交给原被告经营,液化汽站由被告父母经营,并用被告刘某的下岗证办理了行车证及营业执照,所经营收入由被告母亲管理,2005年被告母亲在滨河轩小区购买住房一套,2008年原、被告因原告与被告父母发生矛盾,因家庭经济情况引起夫妻感情不合,被告于2008年8月13日将出租车出售,转让价x元。另查明,刘某现为交通协管员,月收入1000元,被告于2008年11月起诉原告离婚一案诉至本院,因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和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十几年,双方虽有一定感情基础,但缺乏感情沟通,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双方都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根据双方的意愿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婚生两子,应予各抚养一子为宜,长子刘某岩由被告抚养,次子刘某中由原告抚养。被告需向原告支付9年的小孩抚养费,时间从2018年8月计算至2027年7月,抚养费的数额酌定为每月300元。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出租车一辆、一家液化汽站、座落信阳市滨河轩住房一套及人防胡同住房一套,虽然这些财产大都在双方婚后购买,汽车行车证、液化汽站的营业执照也是被告的名字登记的,但所经营的收入都是由被告母亲管理,而且是由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的,属原告与被告及其父母共同居住的,人防胡同的住房是婚前就有的,原告也未提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上述财产应属于原告父母财产及家庭的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原告此项请求予以驳回,原告可以以析产纠纷另案处理。原告现在外租房居住,生活相对于被告来说更加困难,离婚后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子刘某岩由被告刘某抚养,次子刘某中由原告曹某抚养。被告自2018年8月开始向原告按每月300元标准支付小孩抚养费,至2027年7月刘某中年满18周岁止,一年一付。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刘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曹某帮助费x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200元,被告刘某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夏其伦

审判员卜志伟

审判员潘航宇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孔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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