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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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6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某某,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7日15时许,因挖沟铺设自来水管道的问题,被告人姜某和张大华等人与被害人成敏等6名妇女,在罗山县X乡“官庄生态园”工地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打。撕打中,姜某用拳头击打成敏的面部,致成敏的右侧上颌骨额突及右侧鼻骨骨折并移位。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成敏的损伤构成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称,成敏的伤不是其打的,其无罪;本案部分证人与成敏是合伙关系,有利害关系。

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没有排除成敏的鼻伤是张大华造成的可能性,出具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排除证人串供的可能性,故公诉机关指控姜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7日15时许,因挖沟铺设自来水管道事宜,被告人姜某和张大华(系姜某姐夫)等人与被害人成敏等6名妇女(均系庙仙乡自来水厂承包经营者),在罗山县X乡“官庄生态园”工地(业主系姜某之弟姜某)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双方相互撕打。撕打中,姜某用拳头击打成敏的面部,致成敏右侧上颌骨额突及右侧鼻骨骨折并移位。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成敏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姜某向公安机关预交医疗费押金人民币x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成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协商,姜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成敏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成敏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姜某谅解,放弃追究姜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成敏2011年7月11日陈述:7月7日2点多的样子,我和李某云、姚某、李某某、杨某某、赵某乙6人在关庄开发区安装水管,而姜某阻止我们安装水管,并用手将我们安装的水管拽断了,并安排人拉石头埋我们挖的水管道,我们不让他埋,就这样,我们6名妇女与姜某争执起来,姜某开始拉扯李某云和李某某,并告知她俩别参与此事,这时一个黑胖的男子(后来知道叫张大华)一把抓住我的头发,并把我按倒在地,用拳头打了我的脸右部,不知被谁拉开了,这时我就报警,张大华又抓住我的头发,将我打了几拳。这时我看见姜某指着姚某的脸说:“你要不是小熊家属,我活剥了你”,说罢,又用手指着我的鼻子骂我,接着就是一拳,正好打在我鼻子上,当时就把我打晕了,接着张大华又抓住我的头发,朝我头部猛打几拳。这时我又往孙文林门口跑,张大华又追上来朝我的肚子踢了一脚,又抓住我的头发用拳头打我的脸左部,这时黄某某将架拉开了。我的鼻子是姜某用拳头打的。我拽过张大华的裤子。

其2011年7月21日自书陈述:姜某拉李某云和李某某,张大华一把抓住我的头发朝我的右边脸部猛打,被人拖开后,我就报警,张大华又摁住我的头捶我的头,又被人拉开后,我刚一站起身就看见姜某指着姚某在说话,他边说边掉转拳头照着我的鼻子就是一拳,我当时觉得天旋地转,心想这回肯定会被姜某打死的。张大华又在我头后部捶了几拳。我往孙文林家跑,张大华追到孙文林门口又抓住我的头发朝着我的左边脸部猛打,后被黄某某拉开。

2、证人张×华2011年7月11日证言:7月7日下午2点的样子,自来水的6名妇女站在挖掘机前不让施工,姜某上前劝说,那6个女的不听,姜某就去拉那6名女的过来,那6个女的不但不听,反而上来撕扯姜某的衣服,并把姜某围起来,将他按倒在地,我见状就去脱架,并且顺手拉扯2个女的过来了,这时,另外4个女的就围住了我,并把我的衣服撕扯掉了,上衣撕破了,裤子拉扯掉了,这时,我连忙提我的裤子,一个胖胖的长头发的(后来知道叫成敏)拿起一块石头朝我砸,正好砸着我的头后部,这时,我气极了,动手打了成敏的脸,她们见我的头出血了,便停止撕打了。当时我流血较多,便被送到医院,剩下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当时用手打成敏的脸部,可能打中了她的鼻子。

其2011年7月28日证言:7月7日下午1点左右,我开车到官庄生态园上班,看见有六七个自来水的人在旁边站着,还有民工,小区X路上堆有一大堆片石。我也没多问咋回事就去睡觉了。睡得迷迷糊糊挖掘机的声音把我吵醒了,我起来一看几个自来水的女人不让挖掘机填她们挖的自来水管的沟。姜某上去拉那几个女的,那几个女的就上来撕巴。我就上去拖架。有几个女的就上来和我撕巴,把我的T恤衫撕破,把大裤头子和内裤扯掉了,我赶忙提裤子。这时有个女的(后来听说叫成敏)捡片石把我的头砸破,还冒血了。我立即去追这个女的,其中一个男的拦住不让我去打,我还把头给他看了的,说把我的头搞开了。我追到孙文林门口,把那个女的头发抓住,朝她的脸扇了两耳光子,又踢了一脚,因为那个男的拖架没踢着。这时姜某过来见我的头冒血了,把我送到人民医院。姜某和另外几个女的撕巴,咋打的我不清楚。成敏的伤咋形成的我不晓得。我只是抓住她的头发,朝左右脸扇了两耳光子,踢了一脚没踢住,正面我没打。那个拖架的男的我不认识。

3、证人李×娥2011年7月8日证言:姜某让我们过一边去,我们不理她,姜某当时抓住我们中的一个的头发拉到一边就打,成敏跑到一住户门口,姜某和那胖胖的男人撵过来将成敏打了一顿。他们没拿东西,只扯头发用拳头打。我们没伤他们,只是和他们拉扯,当时将姜某的衣服撕破了。

其2011年8月15证言:姜某、张大华和我们拉拉扯扯的,姜某上来抓住我的头发把我按在地上拖一截,姚某在后面拖架并劝说他,姜某就把我松了,站起来照成敏的鼻子打了几拳,成敏的鼻子当时就出血了。成敏就往上跑,姜某和张大华撵上成敏后,张大华把成敏从孙文林屋里扯出来按地下又打,姜某也上去打,有群众在一旁劝说他俩才停的手。成敏的伤是姜某打的,姜某打我的头之后,我站起来瞧见姜某照成敏鼻子一拳。

4、证人赵×2011年7月8日证言:当时我们几个站在那里不让勾机将石头填在沟里,这时姜某上来一把抓住我的头发将我拉到10米外的地方打一顿。放下我之后又抓住成敏将成敏打一顿,这时姜某也过来抓住成敏打。成敏跑到孙文林门口时,姜某和姜某撵过去将成敏按在地上打一顿。姜某的姐夫哥动手打了我和杨某某。成敏的伤是姜某和姜某打的。

其2011年8月12日证言:7月7日下午快三点的样子,来了一辆铲车要填我们挖的沟,我们站在沟旁边不让他们填。这时姜某一把把李某云拉开,接着拉李某某。不知啥原因,张大华上去把成敏头发拽住,用耳光子和拳头打成敏的头部和面部。姜某和另几个女的撕巴,姜某明、虢坤还有一老头子拖偏架。我跑转来看见张大华又抓住成敏的头发打她,姜某用手指姚某不知说了什么,谁知他一转身朝成敏的鼻子猛打几拳。成敏边跑边打电话,张大华在孙文林门口把成敏截住了又朝脸打,朝肚子踢了一脚,后被黄某某拉开了。姜某上去也要打成敏被孙文林的女人拦住了没打。我和成敏坐在孙文林的屋檐下,我看见成敏的鼻子开始流血流多了。姜某打成敏的鼻子时,成敏的鼻子流点把血,张大华打罢流血流多了。

5、证人李×云2011年7月7日证言:我们阻止填我们挖的管道,姜某便动手打人,姜某首先拽赵某乙的头发,接着打成敏,这时姜某的姐夫哥先拉杨某某,接着又打了成敏,这样前前后后撕扯打了四场,姜某打人最多,其姐夫次之。

其2011年8月12日证言:7月7日下午3点左右的时候,姜某工地上开来一辆铲车要填我们挖的沟,我站在最前面,后面是赵某乙、李某某,成敏在最后,我拦着不让填,姜某一把把我拉过去,接着又把赵某乙拉过去打,这时张大华过来扯了成敏的头发用耳光子打,她们几个女的把张大华上衣扯破了。虢坤拉偏架,没动手,姜某明还动手打了姚某。这一场我们这边几个女的头发被扯掉不少,身上被打青了。他那边张大华的上衣被扯掉了,他和姜某身上被挠了几条血口子,别的没见啥伤。成敏掂着拖鞋往派出所门口跑,张大华在孙文林门口截住她扯住她的头发用耳光子打,姜某也上去用拳头子打。这时章恩春上去拖架,黄某某劝架就没打了。成敏的伤是在铲车旁张大华扯她头发用耳光子扇她的脸,在孙文林门口张大华还是用耳光子扇她的脸,姜某用拳头子打的,在铲车旁姜某没打成敏,这个时候姜某和我、李某某撕巴。

6、证人姚×2011年7月8日证言:7月7日下午2点多,我们阻止不让他们埋,这时姜某和张大华动手抓成敏、赵某乙、李某某的头发,并动手打她们。这时姜某来了,姜某、张大华、姜某三人同时打成敏,张大华用手打成敏的头部,姜某用手抓成敏的头发,姜某用拳头朝成敏的鼻子猛打几拳,有人劝架他们才住手了。成敏的鼻子是姜某打的。

其2011年8月15日证言:7月7日下午2、3点左右的样子,姜某一把把李某云拉过去,张大华用手抓住成敏的头发用手打成敏的脸和头部,我上去扯张大华的衣服,姜某指责我,一转身朝成敏的鼻子打了几拳。成敏就跑,这时姜某开车过来,姜某、姜某、张大华三人追成敏,张大华在孙文林门口朝成敏脸上捶,朝肚子踢,被别人拖开了。张大华上来抓成敏的头发打成敏的脸、眼睛和头部,姜某朝她的鼻子打了几拳,鼻子开始流点把血,后来张大华在孙文林门口把成敏打了以后,成敏的鼻子流血流多了。

7、证人杨×英2011年7月8日证言:昨天下午2点多,姜某、张大华不让我们铺设水管,他们用石头埋,我们不让,张大华打我。成敏的鼻子是姜某用拳头打的。

其2011年8月12日证言:7月7日吃过午饭后,我们不让铲车填我们挖的沟,姜某上来拉李某云、李某某,双方就这样撕巴起来。开始没有怎么打,姚某和姜某互相用手指着吵,张大华抓住成敏的头发用拳头子打,姜某转过来朝成敏的鼻子猛打几拳,成敏的鼻子开始流点把血。成敏边跑边打电话,张大华在孙文林门口把成敏截住上去抓住头发用拳头子打。姜某也上去打被人拉住了没打着。成敏被打了以后坐在孙文林门口,鼻子开始流血了。

8、证人姜×明2011年7月8日证言:我们正在施工修路,那6名妇女排成一队不让我们施工,我们劝解她们不听。我们开始拉扯她们并劝说,她们仍不听,我们推她们走,她们不走并骂人,我们硬扯,她们还手打人,成敏将张大华下身衣服扯掉,张大华气极了,将成敏的手扒掉,成敏拿石头将张大华的大脑后面砸流血了,这时张大华将成敏的头发抓住按倒在地,这时几名妇女一齐打张大华,将张大华的衣服扯破了。张大华的头部受伤了,打架场面混乱,成敏的鼻子谁打的我不太清楚。

其2011年8月16日证言:成敏等人将张大华、姜某的上衣撕破了,身上挠了几道口子,姜某要动手打人,我上去拖住他劝说,这时我看见成敏把张大华的运动裤头拽到脚跟,屁股全露出来了,张大华一手抓成敏的头发,一手把自己的裤头子往上提,姜某这时也和另外几个女的打起来,我就上去把成敏和张大华两个搞开,成敏立即捡起一块石头将张大华的右耳后面后脑勺砸破了。成敏的伤是张大华抓住成敏的头发、用手打的。

9、证人虢×2011年7月8日证言:7月7日下午,姜某不知拉了哪个女的,那个女的就噘,姜某就将那女的从石堆上往下拉,其余几个女的乘机都来打姜某,当时将姜某的上衣撕破并扯下来扔在泥巴里,其中一姓成的胖胖的女的用石头将张大华的头打破了,张大华一摸头流血了,就和姜某一道将那个女的打一顿。当时没发现姓成的女的有伤,后来听说姓成的鼻子打开了,说是她将张大华的头打破了,张大华将她的鼻子打出血了。

其2011年8月16日证言:成敏用拖鞋打张大华的背,张大华转身就把成敏的头发抓着,当时成敏蹲在地上,把张大华的短裤扯下来,张大华就抓着成敏的头发朝她脸上打了几拳,另外几个女的就拿着拖鞋打张大华的背,张大华把成敏松开了就要去打那几个女的,成敏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张大华的头打了一下,打在张大华的耳朵靠上面的部位,张大华用手一摸,手上有血,当时我、姜某明和姜某在脱架,张大华说成敏把他的头打开了,成敏就跑,张大华就追,姜某和几个人也过去了,后面怎么打的我没看到。

10、证人黄×英2011年7月8日证言:庙仙自来水的女的和几个不认识的男的打起来,相互撕扯,谁受伤我不知道。

11、证人章×春2011年7月10日证言:双方打了约10分钟,其中一个个子矮点、长头发(后来知道叫成敏)拿起一块石头朝张大华砸去,正好砸到张大华头后脑勺上,当时就流血了。这样,张大华气极了,便追着成敏打,直追到孙文林门口,抓住成敏按倒在地上就打,张大华用拳头朝成敏脸部打,将成敏的鼻子打坏了。张大华的头部是成敏用石头打的,成敏的鼻子是张大华用拳头打的。我看见张大华的头部流了血,成敏的鼻子被打坏了。参与打架的有自来水的6个女的,姜某、张大华。

12、证人项×2011年7月10日证言:正打着,一个女的(后来听说叫成敏)拿起一块石头砸中了张大华的头后部,当时就流血了,张大华在孙文林门口追上成敏,将她按倒在地,用拳头朝成敏的脸部打,将成敏的鼻子打流血了。张大华的头部是成敏用石头中的,成敏的鼻子是张大华用拳头打的。

13、证人刘×凤2011年7月19日证言:2011年7月7日下午2点多,她们六个不让挖机干活,这时姜某、张大华上来打这六个女的,姜某上去推李某云一把,接着抓住成敏的头发按在地上打,张大华也上去打。成敏鼻子没流血,后姜某、姜某、张大华三人象疯子一样冲到孙文林门口打成敏、赵某乙,咋打的我没瞧见,成敏坐在地上约有十分钟左右鼻子才开始流血。成敏的鼻子是谁打的我没看清,反正是姜某、姜某、张大华打了之后才流血的。

14、证人尹×晃2011年7月21日证言:我去时第一场打完了,我看的是第二场。我看见姜某用手抓住成敏的头发,先是按在地上打,后来又站起来,姜某左一拳右一拳的打她的头部和脸,当时成敏的鼻子就冒血了,别的我没看太清。

15、证人黄×贤2011年7月21日证言:那天我发现自来水几个人不让挖掘机铲片石,接着姜某就和他姐夫就上去打那几个女的,开始只是扯头发,用手打,几个女的和他们撕巴,后成敏和赵某乙跑到孙文林门口屋檐下。姜某姐夫哥往上跑要打成敏和赵某乙,我拦住了,他用右手往头上一指说:“瞧,把我头打的”。我看见他头上有一个白印,没流血。接着姜某的姐夫哥跑到孙文林门口一把拽住成敏的头发,用拳头打成敏,好像是打头部和后背,姜某也上去踢了一脚,我拖开后成敏的鼻子开始有血。

16、被告人姜某2011年7月11日供述:7月7日下午3点左右,我弟的工地上运来两车石片,想用勾机将石片垫在路X路修平,自来水方不让垫石片,说是阻碍她们安装自来水。我就来拉李某某和杨某某,另两名自来水的女的扯我的衣服,将我的后背挠伤了。我姐夫见状来拖架,又被成敏和赵某乙拦住撕打。这时几个女的全都上来撕我们的衣服,扯我们的裤子,成敏趁机拿一块石块将我姐夫的头砸破,李某某和赵某乙也拿石头砸我,我的手指是李某某用石头砸骨折的。我姐夫见头被砸流血了,裤子也被扯在腿弯下,就来了气,撵住成敏打了一顿。成敏的伤是张大华用手打的,当时好像朝成敏脸上打两拳。当时就我和张大华与她们撕巴。

其2011年7月29日供述:我姐夫张大华上去脱架,她们又有几个人和他撕巴,张大华的头被成敏用石头砸破了,这中间我没有动手打人,只是在孙文林门口我扇了一耳光子,别的人我没打。我张哥追她,她摔了一跤,我张哥追上去打了她,咋打的我不清楚。

17、罗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实,成敏的外伤系钝器损伤,成敏外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右侧上颌骨额突及右侧鼻骨骨折并移位,该损伤已构成轻伤。

18、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两份、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在卷。

另有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提交的成敏出具的谅解书、收某、撤诉申请书在卷,并经法庭质证、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姜某辩称成敏的伤不是其打的,其无罪;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没有排除成敏的鼻伤是张大华造成的可能性,出具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排除证人串供的可能性,故公诉机关指控姜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打成敏致其轻伤的犯罪事实有成敏的陈述其伤是姜某所致,另有证人李某云、姚某、李某某、杨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尹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姜某打了成敏,且姜某也承认案发时其在案发现场并参与了撕扯。以上证据取得程序合法,且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的有罪证明体系。本案系群殴事件,当时现场非常混乱,上述每个证人所处的位置不同,观察角度也不同,证言内容难免有一定差异,但在姜某参与殴打成敏致成敏受伤这个主要事实上的陈述基本一致,作为证人的李某云、姚某、李某某、杨某某、赵某乙虽与成敏是合伙人,与成敏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其五人确系现场目击证人,且其五人对姜某参与殴打成敏致成敏受伤这个主要事实的陈述与成敏及上述其他证人证言相印证,故对其五人证言中陈述的姜某参与殴打成敏致成敏受伤的主要事实应予采信;本案是否另有他人殴打成敏致其受伤,属于共同犯罪问题,但并不影响姜某故意伤害成敏的犯罪构成。故对姜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本案是因民事纠纷引发,成敏等人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姜某亲属开发的庙仙乡“官庄生态园”内施工铺设自来水管道引发矛盾,在前因上有一定的过错,且案发后姜某积极预交医疗费押金,诉讼中其亲属代其赔偿了成敏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成敏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其谅解,使双方矛盾得以化解,故对姜某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祖华

审判员张学军

审判员丁辉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胡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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