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贾某因与被上诉人郜某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现经常居住地营口市X区嘉和丽园X号楼X单元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X,渔民。

委托代理人:王清源,辽宁悦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某因与被上诉人郜某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0)大海鲅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中,因上诉人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为623.50元,由上诉人贾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宝岩

代理审判员刘洪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