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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上诉人郑州鑫发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鑫发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号。

法定代表人:康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郑州鑫发园食品有限公司不服魏某区人民法院(2011)魏某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郑州鑫发园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鑫发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鑫发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学海

审判员谷德福

审判员岳利花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付嘉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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