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受贿一案,由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0日,被告人侯某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帮助郑某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为由,向郑某索要人民币x元。据为己有,并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证人郑某、韩某、刘某证言,身份证复印件、招工审批表、晋升工资档次审批表、调动介绍信、商丘市X乡建设局人事科证明、归案经过、财务收据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利用自己职务与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陈春霞
审判员李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