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林某甲诉方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甲,男,26岁。

法定代理人林某乙,男,51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男,39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丙,男,25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莆田市X区荔城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某丁,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24岁。

原审被告黄某,男,38岁。

上诉人林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方某、吴某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郑某、原审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甲以无力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某甲申请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某甲撤回上诉。

各方某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某花

代理审判员黄某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贞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