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甲,男,26岁。
法定代理人林某乙,男,51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男,39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丙,男,25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莆田市X区荔城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某丁,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24岁。
原审被告黄某,男,38岁。
上诉人林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方某、吴某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郑某、原审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甲以无力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某甲申请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某甲撤回上诉。
各方某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某花
代理审判员黄某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贞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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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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