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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营口外轮代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淑珍,辽宁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营口外轮代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培生,中国营口外轮代理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营口外轮代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1)大海鲅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刘某于2011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138元,减半收取为3569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宝岩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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