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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周某、莫某、中铁二十五局湘桂铁路扩改工程VII标指挥部铺轨项目部、一审第三人莫某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黎琪国,柳州市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浦江嵘,广西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莫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铁二十五局湘桂铁路扩改工程VII标指挥部铺轨项目部。

负责人黄某,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一审第三人莫某权。。

委托代理人莫某。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莫某、中铁二十五局湘桂铁路扩改工程Ⅶ标指挥部铺轨项目部(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五局项目部)及一审第三人莫某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又以与被上诉人周某、莫某、中铁二十五局项目部及一审被告莫某权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李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李某负担362.5元,余款由本院向李某予以清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怡

审判员刘汉京

审判员徐宝华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丁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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