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柳州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健,广西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佳宁,广西盛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日报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北京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向原告北京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退525元。
审判长周冕
审判员梁怡
审判员龙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