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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黄某某、宋某某等与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资纠纷案
时间:2002-03-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终字第10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某,男,一九四五年七月十五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东辛采油厂退休工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一九七七年九月十四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汉族,利津县X镇X村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盖某某,女,一九七九年四月四日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小区居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一九七八年三月八日生,汉族,垦利县开发区工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生,汉族,利津县X镇医院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一九七七年七月一日生,汉族,垦利县X乡X村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男,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春玲,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1)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贸发展中心”在其存续期间,曾以各种名义于1997年9月至1998年5月收取了八位上诉人资金共计(略)元,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八位上诉人出具了收据。2001年7月29日,八上诉人以“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贸发展中心”、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为被告,要求偿还出资及利息。

另查明,“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贸发展中心”是于1996年11月4日经东营市工商局河口分局注册成立。成立时的工商登记档案中记载该发展中心的主管部门及审批机关是“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的河口区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记载,截止1996年10月31日收到“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投入的资本金30万元。“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贸发展中心”因未参加1998年年检被东营市工商局河口分局吊销营业执照,1999年7月12日被注销。

又查明,1993年10月21日在河口区区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决定,当时的“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停止工作、单位撤销,公章废止。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的工作职能由商业贸易委员会行使。时至1999年1月16日为了推进河口区对外经贸工作的发展,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河口区政府向东营市政府申请重新设立“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同年7月5日该委员会获批准成立并刻制“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印章一枚,自即日启用。

上述事实根据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记录、收取上诉人资金收据、给上诉人的聘书,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供的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重新设立文件证明等证据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贸发展中心”从成立到注销期间,原有的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在1993年的机构改革中被撤销,而现在的东营市河口区对外贸易委员会还没有成立。现有的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贸发展中心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上诉称,工商登记档案足以证明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贸发展中心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机构改革文件仅能说明职能及行政隶属上归于商业贸易委员会,而不应因此就认为不存在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这一主体。一审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错误,要求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答辩称,一审中提供的机构改革文件及设立文件均能清楚的证明,原有的委员会在1993已年被撤销,原有公章被停止使用。1999年7月5日又重新设立名称相同的被上诉人,重新刻制公章。在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贸发展中心存续期间,特别是收取上诉人资金的期间,被上诉人根本不存在,一审认为不应当承担责任完全正确。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贸发展中心、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为被告,但是在上诉人提起诉讼时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贸发展中心已被注销,其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已丧失,不能够成为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东营市河口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机关法人,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原审认为其主体不适格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口区人民法院(2001)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李爱群

代理审判员王某蓉

审判员刘某海

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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