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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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乙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乙,男,成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3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周家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1月18日被濮阳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鲁某某,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乙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乙及其辩护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乙于2008年3月5日至2009年1月6日期间,以帮办理驾驶证为名,多次骗取张X山x元,后退给张X山x元。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郭某乙以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林某现金x元,通过签订《办证协议》骗取林某x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郭某乙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郭某乙在濮阳市以办理驾驶证为名,陆续骗取被害人林某现金x元。其中有x元郭某乙向林某出具了收款收据,x元以出具“办证协议”的名义收取。后郭某乙未能给林某办成驾驶证。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郭某乙供述:证实2009年9月某日,郭某乙给许某说不用考试1300元就能办出一个外省籍的驾驶证,并通过许某收取林某x多元办证费,称正常情况下6个月就能办好。后林某直接找郭某乙交钱办证。从2009年9月到2010年4月,林某给了多少次钱和多少办驾驶证人的资料记不清楚了,总共有22万左右,每次都给林某打了收据。因郭某乙没能力办证,林某一直打电话催时,就找借口拖延时间。林某要求看考试成绩,郭某乙就自己造了几份考试表给了林某。后林某又催,郭某乙找人办了20个左右假驾驶证给了林某。后林某经常打电话催要驾驶证,郭某乙以各种理由推托,随后把手机换号,不与林某联系。郭某乙没有能力给别人办理驾驶证,多次收取林某办理驾驶证的资料和钱是为了拿林某的钱去还其它托办证人的钱。因为没有给王某丁办成证,郭某乙把林某的钱全部给了王某丁。林某给的资料交给濮阳市驾驶员培训中心的田某一部分,其余的记不清弄哪去了。

辨认笔录:证实经郭某乙辨认,确认林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4张收条是其本人出具。

2、被害人林某陈述:证实2009年9月21日王某丙让林某办理22个浙江籍的驾驶证,林某找到许某,许某说通过郭某乙办理。林某给了许某22个办驾驶证的资料和x元现金,郭某乙说这批证最迟6个月办理完。后郭某乙让林某直接找他办证,一个证便宜300元。从2009年9月21日到2010年4月2日林某先后分18次给郭某乙130多个办理驾驶证的资料,共交给郭某乙x元。期间林某一直催郭某乙办理,他就以省厅来车管所检查和外省籍驾驶证有两个月的归档时间来应付,林某要求看考试成绩,郭某乙就给了一份考试成绩单,后经查询是假的。后郭某乙给了林某26本假驾驶证,后要回22本。后来林某联系不上郭某乙了。刚开始郭某乙说办理驾驶证需要来一次考试,但过了两个多月,再问郭某乙时,他说不用来考试了。

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8月通过网上得知林某代办驾驶证的广告,遂联系让林某办理外省籍的驾驶证。从2009年8月底到2010年3月份,先后给林某共112个办理外省籍驾驶证的资料和x元左右。期间一直催问林某,他就以各种理由应付。到2010年4月份,林某带着郭某乙给了25个驾驶证。经车管所查验是假证,随后王某丙和林某就报了案,直到现在没办好一个真正的驾驶证。

4、证人许某证言:证实其与林某是朋友关系。2009年9月,林某让许某办22个外省籍的驾驶证,给了办证资料和x元。许某让林某与郭某乙见面,许某把资料和钱给了郭某乙。后林某多次打电话催,许某给郭某乙联系,郭某乙让等电话。后联系不上郭某乙了,也没有办理一个驾驶证。

5、证人田某证言:证实2010年3、4月份,郭某乙在濮阳市驾驶员培训中心给田某78个办驾驶证人员的资料,让办驾驶证,但郭某乙一直没有给办驾驶证的钱,所以直到现在也没有给他办。田某自己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也是找驾校的人办理。

6、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09年12月,其通过王某丙办驾驶证,给了王某丙2500元和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王某丙说最多四个月就可以办出来了,可是到现在也没有办出来,多次催问才知王某丙也是找他人办证,具体找的谁不清楚,也没有退钱。

7、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约2006年7月王某丁让郭某乙办理驾驶证,给了郭某乙700多份资料和32.6万元,费用是够190多个办证,看他一直没有办出来就没有再给他钱。郭某乙办好23个左右,费用为x元。还有160多个没有办好。当时郭某乙让叫人来考试、照相,王某丁也让办证的人来了,等了一年多也没有办好,王某丁就开始向郭某乙要钱。郭某乙给了18万左右。现在还差13.7万元没有给。

8、林某提供的郭某乙出具的收到条4份及“办证协议”14份:证实郭某乙收到林某办证费用x元。

9、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林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14份“办证协议”上的签名是郭某乙所书写。

10、郭某乙向林某出具的证明:证实郭某乙曾向林某承诺于2010年6月20日办成驾驶证手续归档。

11、濮阳市公安局华龙第四分局扣押林某驾驶证物品、文件清单及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证明:证实公安人员从林某处扣押了四份郭某乙提供的驾驶证,经车管所核实为假证。

12、收条7张:证实王某丁从2008年7月18日到2010年2月1日收到郭某乙还款21.4万元。

13、郭某乙出具的欠条及证明各一份:证实郭某乙欠王某丁x元,承诺于2008年9月20日还清。

14、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证实2010年7月2日,林某到濮阳市公安局大庆派出所报案,称在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郭某乙以办驾驶证为名多次骗走x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郭某乙于2010年11月13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周家庄派出所民警抓获。

15、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郭某乙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被告人郭某乙供述与被害人林某陈述基本一致,且有证人王某丁、王某丙、许某、田某、李某证言,郭某乙出具的收到条4份及“办证协议”14份,辨认笔录,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郭某乙向林某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认定郭某乙谎称自己能办理驾驶证,骗取被害人林某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犯有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乙犯诈骗罪,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乙通过签订办证协议骗取林某x元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被告人郭某乙签名的“办证协议”上没有林某的签名,该协议不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与郭某乙给林某出具的其它收条内容基本一致,且与郭某乙以办理驾驶证为名,收取林某现金后出具收条的行为性质相同,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另指控被告人郭某乙以办理驾驶证为名诈骗张X山现金x元。经查,被告人郭某乙供述与张X山陈述基本吻合,证实郭某乙给张X山说过是通过别人办理驾驶证,后因未能办成,郭某乙退还了张X山部分现金。郭某乙在该起事实中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郭某乙及其辩护人辩解郭某乙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郭某乙供述自己没有能力给别人办理驾驶证,收取林某的钱是为了还其它托办证人的钱,在收取林某20余万元后未办成一个驾驶证的情况下,伪造驾驶证并出具承诺证明拖延时间来欺骗林某的事实,与被害人林某陈述基本一致,另有证人王某丁、王某丙、许某、田某、李某证言,郭某乙出具的收到条4份及“办证协议”14份,辨认笔录,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郭某乙向林某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郭某乙主观上有诈骗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故被告人郭某乙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阳

审判员何凤英

审判员冯志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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