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3880號
上訴人佳和特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甲○○
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丘欣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
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
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
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3年1月至5月間委由大漢商務報關有限公司向被告
報運進口貨物GRANITESLAB共計9批(報單第AA/92/7111/0208號、第
AA/92/7111/0209號、第AA/93/0098/5702號、第AA/93/1179/3202號
、第AA/93/1179/3203號、第AA/93/1342/3201號、第AA/93/1990/03
01號、第AA/93/2271/0303號、第AA/93/2271/0305號),原申報產地
為緬甸,惟經被上訴人查驗結果,實到貨物之產地為中國大陸,且核
非屬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進口項目,乃認上訴人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
制之違法行為,因貨物已先准押款放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
1項、第3項及第36條第1項規定處貨價2倍之罰鍰,另依同條例第44條
規定追徵所漏進口稅費(報單第AA/93/0098/5702號按原申報單價核
估除外)。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經被上訴人以94年2月2日基普復
二進字第(略)號復查決定駁回其申請,上訴人仍不服,提起訴
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被上
訴人以進口號列稅則第6802節為石材申報核准進口,然稅則2515節為
原石,而6802節則為石材成品,其加工率須達35%以上,上訴人於進
口時即派緬甸商人親赴泰國經濟組,提供原石進口、公司型錄、工廠
加工實況資料,也得到承辦人認可,請求將原處分撤銷,退還押款云
云。並無一語指及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
訴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鄭小康
法官鄭忠仁
法官黃本仁
法官吳東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