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钟韦皓与株洲市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钟韦皓与株洲市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判决书中对原一审的判词表述与原一审判决书中的判词不一致,导致双方当事人对一、二审判决书确定的各自权利义务理解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瑞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