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韦皓与株洲市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判决书中对原一审的判词表述与原一审判决书中的判词不一致,导致双方当事人对一、二审判决书确定的各自权利义务理解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