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区XX园XX路。
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刘某甲(原审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省XX县X村XX号。
被上诉人刘某乙(原审原告),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省XX县X村XX号。
原审被告刘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省XX县X村。
原审被告茶陵县人民医院,住所地:XX省XX县XX街。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院院长。
原审被告茶陵县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县X镇XX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原审被告茶陵县人民医院、茶陵县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1)茶法民一初字第758-X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以“我司的住所地在海南省海口市,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茶陵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海南省海口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伤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湖南省茶陵县。故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李自强
审判员张爱霞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欧卢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