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X镇×××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湘粤,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株洲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爱金,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株县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有新的证据、原判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超诉请判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对本案立案复查,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复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再审人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汪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