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边某与马某交通肇事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因交通肇事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付给申请执行人医疗等费用x元,承担诉讼费200元,执行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如期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文辉

审判员:杜存洲

审判员:杨晓彦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建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