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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洪某,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6日中午1点半左右,被告人李某(台头乡启明中学高三(3)班学生)从教室回到所住的408寝室,趁室内无人之机,将同寝室其他四位同学的柜子打开,盗走现金1446元。当天,学校老师王某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涉案赃物已归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邬某、刘某、王某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赃物已归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鹤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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