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54岁,土家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黎红,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某,男,31岁,土家族,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若彬,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与被告柴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修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给原告彭某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定于2012年2月底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3元,减半收取1326.50元,被告柴某自愿全部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修怀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