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16日期间,被告人郑某在未取得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在位于新密市X村自己家中,私自经营网吧业务,违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郑某于2010年12月16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吕某、李XX的证言,现金收入统计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任何证件的情况下,私自经营网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贾松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