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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16日期间,被告人郑某在未取得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在位于新密市X村自己家中,私自经营网吧业务,违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郑某于2010年12月16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吕某、李XX的证言,现金收入统计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任何证件的情况下,私自经营网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贾松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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