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振云,息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维、彭某某,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汤玉学、郭某乙,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易某、谢某,原审被告付某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及周某反诉易某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振云,被上诉人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维、彭某某,被上诉人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玉学,原审被告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贵瑛
审判员刘友成
审判员李在本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