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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新乡X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新乡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新牧刑初字第39-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乙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新牧刑初字第39-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崔纪元

审判员王云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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