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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所在传销组织将被害人王某骗至三门峡市。10时许,传销人员黎某某(另案处理)将王某带至三门峡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上村一民房交给被告人李某。黎某某离开后,冲进十余名传销人员对王某威胁、殴某、强行索要钱财,并强迫王某交出随身某带的110元现金、两部手机、银某某、身某某等物品,后李某做王某“师傅”对其看管。4月7日,张振宇(身某不明)与李某强迫王某向家人要钱汇入银某某中,后张振宇强行要走王某银某某密码,取走王某银某某上5400元钱。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900元及被害人身某某、银某某,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没有殴某被害人,也没有抢劫被害人钱财。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所在传销组织以招聘挖掘机司机为由,将被害人王某骗至三门峡市。上午10时许,传销人员黎某某(另案处理)将王某带至三门峡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上村一民房交给被告人李某。黎某某离开后,冲进十余名传销人员对王某威胁、殴某、强行索要钱财,并强迫王某交出随身某带的110元现金、两部手机、银某某、身某某等物品。之后,李某做王某的师傅对其看管。同年4月7日,张振宇(身某不明)与李某强迫王某向其家人要钱汇入银某某中,后张振宇强行要走王某银某某密码,取走王某银某某上5400元钱。4月8日,王某逃离传销窝点并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900元及被害人身某某、银某某等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1、被告人李某供述,大概9天前的一天早上10点左右,我在上村住的屋子里,有一个人过来说有新人来了,刘主任让我做新人的师傅。过了一会又有个人叫黎某某就把王某给我送到了我的住处,黎某某就走了。过了一会儿又来了十几个人,但是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他们过来以后就威胁王某,问他来干嘛了王某说来开挖掘机,他们说这里没有挖掘机只有传销。接着问王某知道什么是传销吗王某说不知道。里面就有个人打了他几巴掌,还说传销就是传的家破人亡,并让他三天拿20万,要不然弄死他。王某说没有那么多钱,他们便让他做200个俯卧撑,王某做了20多个做不动了,他们又踢了王某。然后告诉王某要听某傅的话,还说我就是王某的师傅,以后干什么事情都要给师傅报告,并让他把身某的东西掏出来。王某就把身某的东西掏出来了。当时王某身某有110元钱,手机两部,银某某,身某某等。后来张振宇告诉我让王某给家里打电话要钱。王某问怎么给家里要钱,我们就说给家里说出车祸了,需要赔钱。然后王某给他姐打了电话,说在三门峡出车祸了,要赔4500元钱。他姐也没有怀疑。昨天下午他姐就把钱汇到王某的银某某上,张振宇向王某要了银某某密码,然后就有人去把钱取走了。

2、被害人王某陈述,2011年3月26日,我在网上看见一个招工的,上面留有电话,我就打过去咨询。接电话的是一个男的,我问他是不是找开挖掘机的。对方说一个月2800元至5000元不等,他说挖掘机是他自己的,现在河南三门峡。2011年3月27日12时50分许,我从山东济南坐车,3月28日凌晨4时到三门峡火车站下车。早上7点左右我按照对方留的电话打过去,对方说他今天有事,让我在火车站海阔天空浴池门前等,他派个师傅过去接我。约二十分钟后来了一个男的叫李某刚,他说老板有事派他来接我,我被带到会兴镇X村一个民房三楼一间房内。房间有两个人,其中一人是我师傅李某,这两个人开始和我聊天,他们问我家庭情况约半小时,突然进来十几个人把我按到凳子上,有个叫陈鹏的人,他问我:“你干什么来了。”我说来开挖掘机的,他说这里是传销的,没有挖掘机。他又问我知道传销是干什么的吗。我说不知道,他就打了我一巴掌,他说传销就是让你传的家破人亡。他又打了我一巴掌,他让我三天内准备20万,要不弄死我。我说没有那多钱,他让我做200个俯卧撑,我做了20几个做不动了,他就叫人用脚踢我。我起来坐好后,有人从背后用膝盖顶我。陈鹏说你要想在这里活命有两个条件,一是师傅,可以保你半条命,二是记好三句话:“听某、听某、听某。”说完他指着李某对我说:“他以后就是你师傅。”又说让我5秒钟内把身某所有东西掏出来。我当时很害怕,就赶快把东西全部掏出来,放到地上。有110元钱,手机两部,银某某,身某某等,陈鹏临走时说,把20万准备好了,要不要你的命。然后李某说要听某的话,我的一切活动都要经过他的允许。后来我师父和张振宇就教我说我在三门峡出车祸了,需要给对方赔钱。然后我便给我姐打了电话,我就照着他们说的说了,说要4500元钱。我姐也没有怀疑,昨天就把钱给我汇到了我的银某某上。但是我的银某某不在我这,张振宇让我把银某某的密码告诉他,由于我害怕,便把密码告诉了他们。

3、证人梁某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3月中旬被骗过来的。我在2011年3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见到王某。他当时和我都住在搞传销的屋子。我见李某一直看着王某,王某上厕所、吃饭,给家里打电话都得给李某汇报,所以我知道李某是王某的师傅。师傅就是王某的一切都由李某安排,吃饭、上厕所都得给李某汇报,晚上睡觉李某也和王某睡在一起,上课的时候李某也和王某在一块听某,一天就只能呆在屋子里,不能出去。

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28日左右的一天早上8点左右,刘主任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火车站接个人,他说这个人是被骗来开挖掘机的。然后我就同意了。我坐公交车到火车站以后我在海阔天空洗浴中心见到了王某,然后我们就坐车到了上村的民房里,到屋子以后我把王某交给了李某,然后我出去给刘主任打了一个电话说人已经接来了,我就走了。将王某交给李某是因为李某是王某的师傅。师傅就是看着新人,新人干什么都要给师傅报告,没有师傅的同意什么都不能干。就是看着新人,不让他跑,然后交钱,防止他报警,李某就是这样看着王某的。

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3月29日被骗过来的。我来的时候王某就在,他当时和我都住在搞传销的屋子。我当时见李某一直看着王某,王某上厕所,吃饭,给家里打电话都得给李某汇报,所以我知道李某是王某的师傅。师傅就是王某的一切活动都要经过李某同意,吃饭,上厕所都得给李某报告,李某同意了王某才能去。晚上睡觉的时候李某也和王某睡在一起,上课的时候李某也和王某在一块听某,王某没有人身某由。

另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农业银某账户明细;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应予考虑。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刘树祥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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