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郑某甲、郑某乙诉被告苏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甲、郑某乙诉被告苏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秀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郑某乙,被告苏某的委托代理人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甲、郑某乙诉称:2006年6月21日,被告因做饲料生意急需资金,向两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在2007年元月21日还清,如逾期未还,每天罚款200元,当日立字约,在场见证人程清瞵,现借款届满后,两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推拖。要求被告立即归还两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及自2007年元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被告苏某辩称:对原告主张近日有向被告讨款的事实,原告应提供相应的支持,没证据依法不能认定。借条的见证人,是否有到庭作证的必要,作庭作证对本案判决是否有意义,由于被告主张程某某是原告的朋友,举证的程序不允许,即使见证人到庭作证,其作证的内容与借条中的书面记载2006年12月28日还清,在证据效力方面应以书面记载效力为准。被告主张款已还清,有原告提供借条完整内容的下方明确记载为据,该书面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具有高于证人证言和原告陈述的证据效力,请法院根据证据规则确认其效力。从借条形式看,借条下方明确被撕掉一块,由于该借条由原告持有,现被告主张该撕掉一块的内容中,记载了被告还款的过程,由于原告持有该证据,而拒不提供,应推定被告主张成立,所以被告主张的已还款事实,不仅有借条印证,而且有原告撕掉一块字条的推定内容佐证,其事实清楚,证据是足以认定的。所诉的借款已于农历2006年12月28日还清,要求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在指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两原告借款x元,借条由见证人被告朋友程某某所写,并进行见证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所提供借条1份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借条本身不完整,下方撕掉一块,被撕掉的一块详细记载了被告还款情况,且程某某系原告朋友,与被告只是一般认识关系,借条中被告签名以及见证人程某某签名是一张完整的借条,被告于农历2006年12月28日还清款项后,原告方在借条上注明还清款项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郑某乙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苏某因做饲料生意急需资金,于2006年6月21日向原告郑某甲、郑某乙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在2007年元月21日还清,如逾期未还,每天罚款200元,当日立字约,在场见证人程某某,借款期限届满后,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没有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款关系,有被告向二原告执下借据为凭,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向二原告借款后,应依约承担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辩解已还清借款,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责任。现二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归还原告郑某甲、郑某乙借款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及利息,利息自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3元,由被告苏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秀棋

二00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黄淑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