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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唐某与被申诉人徐某、饶某、刘某、黄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饶某。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饶某。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申诉人唐某与被申诉人徐某、饶某、刘某、黄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3月25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作出鄂汉检民抗字(2011)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郭某华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葛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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