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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新密市房地产管理局等房屋所有权转移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新密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新密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新密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新密市轻联实业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生,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生,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新密市房地产管理局等房屋所有权转移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学勇

审判员侯峗

审判员孙晓飞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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