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
上诉人张某乙为与被上诉人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铁西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某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长春主审、审判员王英玉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乙于2011年8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上诉人张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某乙
审判员关长春
审判员王英玉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娜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