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xx旅行社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徐xx、原审第三人沈阳市xx旅行社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维佳主审,审判员关兵参加评议。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xx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审判员关兵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