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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略),公务员。

被告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乙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1月通过QQ聊天认识,渐渐变成了男女朋友。由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双方只是通过电话电脑联系,渐渐感觉彼此性格不合,双方时常在电话里争吵。期间,我提出过分手,但被告不同意,经常在电话里哭。这样我又继续与被告交往。2010年1月,被告回到安康,提出要结婚。同年3月3日在平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3月中旬,被告就去了浙江,后被告又说外面工作不好做,又于4月中旬回来,这是双方真正意义上的在一起。5月21日,被告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2010年11月,被告被白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陕西女子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在探监的时候,双方还发生争吵。被告当时就刻意隐瞒事情真相,要结婚不分手是有原因的。我与被告从结婚到被告逮捕入狱仅仅两个月的时间,双方既没有财产也没有孩子。故现在提出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请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吕某辩称,我与原告是通过QQ认识的,原告说他生长在一个缺乏爱的家庭,而我也生长在一个缺乏爱的家庭,因此我很同情原告,想帮助他,这样,我每到一个地方都会寄一些土特产。双方慢慢的产生感情,后来才结婚。我并没有隐瞒什么事情。原告来探监,双方是争吵过,是由于我当时心情差所致。原告说他是听了是非才要离婚的,虽然我们双方用24小时计算相处不到一个月时间,但我对原告的爱没有变,出狱后会对原告加倍的好,我不想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原、被告通过QQ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3月3日,双方在平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陈述与被告结婚前仅见面三次,被告当庭陈述结婚前与被告相处的时间用24小时计算累计不超过一个月。原、被告的联系、交流主要是通过电话、QQ。2010年5月21日,被告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2010年11月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在陕西女子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原告遂于2011年5月12日起诉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外债、无子女。

上列事实有结婚证、(2010)白水刑初字第X号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通过QQ相识后恋爱,至2010年3月结婚两人相处的时间只有短短的一个月,其他时间的交流都是通过电话、QQ。这些情形显属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和沟通,系草率结婚。而原、被告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两个多月,被告又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三年,使得双方在婚后又未真正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应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吕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邹莉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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