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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初字第5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沈阳XX有限公司。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XX有限公司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由原告沈阳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关兵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代理审判员丁玉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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