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城市XXX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施xx因与被上诉人海城市XXX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施xx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施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施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贺菲